中资企业(新加坡)协会章程
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协会全称为“中资企业(新加坡)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Singapore) ,缩写为CEA。
第二条 会址
协会地址为:8 Temasek Boulevard, #43-03, Suntec Tower Three, Singapore 038988或理事会日后决定并经社团注册局批准的其他地址。
第三条 宗旨
- (一)增进在新加坡的中资企业的商业利益;
- (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的双边经贸合作;
- (三)推动中资企业和新加坡本地企业在新加坡和/或在其他国家的投资与合作,并为中资企业提供服务;
- (四)指导中资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中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定义
中资代表机构是指在新加坡设立的代表中资企业或组织提供服务的任何中国企业或机构。
中资企业是指主要股东为中国公民、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任何公司。
新加坡企业是指设立在新加坡的主要股东为新加坡公民、新加坡境内设立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任何公司。
第二章 会务
第五条 会务范围
- (一)促进中资企业进入新加坡市场并利用新加坡作为商业中心的优势拓展业务,支持中资企业与新加坡企业合作开发海外市场业务;
- (二)代表会员权益,搭建一个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通过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会员需求及关注点,为会员搭建有效的交流及服务平台,提高及加强资讯共享,助力会员企业发展;
- (三)通过有关平台(包括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中资企业品牌;通过组织与举办交流、座谈、联谊等活动,鼓励会员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 (五)受中国商协会的委托在新加坡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 (六)协会不参与和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及
- (七)协会不得在新加坡境外从事不符合外国法律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
- (一)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系会员和机构会员三类:
- 1. 普通会员:在新加坡有业务的中资企业 和在新加坡的中资代表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 2. 联系会员:和中资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新加坡企业可申请作为联系会员;
- 3. 机构会员:新加坡及其他国家在新加坡的常驻机构、商协会可申请作为机构会员;
- (二)协会会员应指定本单位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会员在协会的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申请入会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至协会秘书处;理事会拥有是否接纳新会员申请的权利,理事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 (二)按要求缴纳会费。会费由会员大会根据理事会的不时建议确定;
- (三)理事会讨论批准后,颁发协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权利
- (一)普通会员可参加会员大会,并拥有投票选举理事和被选举担任理事的权利;
- (二)联系会员可参加会员大会,无选举和担任理事的权利;
- (三)机构会员可参加会员大会,无选举和担任理事的权利;
- (四)所有会员可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商业会议、讨论、考察团,并享有优先了解协会提供或推荐的各种商机,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便利;
- (五)所有会员有权参与了解协会活动情况,并对协会工作提出要求、意见、批评和监督;
- (六)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赋予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会员义务
-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 (二)关心及支持协会各项工作及活动,协助会务;
-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形象和名誉;
- (四)按时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资格终止
- (一)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秘书处,已缴会费不予退还;
- (二)无故逾期六个月未缴纳会费,或会员行为不当、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 (三)在取消某一会员的会员资格之前,秘书长或经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应至少提前二十一(21)天书面通知该会员,告知该会员致使其不适合作为会员的行为或事由的性质,并给予该会员在理事会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机会。
- (四)理事会在根据第十(三)条召开的会议上听取会员意见后,应就取消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进行表决,并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理事三分之二的决定为准。如理事会决定取消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该会员即不再是协会会员,其所有会员特权即被视为撤销。
- (五)如果有关会员未能出席根据第十(三)条召开的会议,理事会应在该会员缺席的情况下审议终止问题,并应根据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表决。
- (六)理事会可将其在本第十条下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由至少3名理事(理事至少连续5年担任会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应在给予该会员陈述意见的机会后,向理事会提交其调查结果,理事会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 (一)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 (二)年度会员大会应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或社团注册局批准的其他较长期限)举行,可视需要由理事会决定增开特别会员大会;
- (三)在其他情况下,会长必须根据不少于25%有表决权的会员或80名有表决权的会员(以较少者为准)的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并可根据理事会的命令随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书面通知应发给秘书,说明将要处理的事务。特别会员大会应在收到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请求后两个月内召开;
- (四)如果理事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两个月内未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则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会员应提前十天通知有表决权的会员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说明要处理的事务,并同时在协会公告栏上张贴议程。
- (五)年度会员大会将审议以下事项:
-
- (a) 理事会上一个财政年度的账目和年度报告;及
- (b) 在适用的情况下,选举下一任任期的任职人员和审计师。任何会员如希望将某一项目列入大会议程,可在大会召开前一周通知秘书处。
- (六)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出席大会的不少于25%的有表决权的会员或80名有表决权的会员(以少者为准)。法定人数的计算不包括受委托人。如果在会员大会开始时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应休会半小时,如果届时出席的人数仍不足以构成法定人数,出席者应被视为法定人数,但该等出席者无权修改现有章程的任何部分;
- (七)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如票数相同,会长可追加一票表决权;
- (八)协会秘书处须至少提前两个星期前将召开会员大会的通知告知全体会员。秘书处应向所有有表决权的会员发出会议通知,列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至少须在召开前四天在协会公告栏上公布;及
- (九)除在本章程中另有规定,允许会员委托他人在所有会员大会中代为投票。委托其他人代表投票须有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之前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能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名称、标识等;
-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 (五)聘任协会审计师;
- (六)决定协会解散和终止等事项;及
- (七)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事项。
第五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选举程序
- (一)新一届理事候选名单由本届理事会提议产生,提交年度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即获通过;
- (二)选举将以举手方式进行,或经出席会议的多数有表决权会员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票数相同,会长有额外一票表决权;
- (三)新任理事须至少2名现任理事从普通会员中提名推荐,理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年度会员大会表决;
- (四)理事任期 2年。每位理事的选举应在每隔一届的年度会员大会上进行。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同一或相关职位;获任理事须指定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其所担任的协会理事的代表;
- (五)理事如在任期内调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能,理事可以提名代表接任其理事职务。离任理事须书面形式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 (六)社会知名人士,或对协会有积极贡献的个人,经理事会审议,可担任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在协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 (一)理事拥有理事会内部职务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理事拥有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三)理事拥有参与协会制度制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的义务
- (一)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 (二)认真勤勉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
- (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协会决策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二)未经事先请示会员大会,理事会不得违背会员大会的明确意愿行事,且应始终服从会员大会;
- (三)理事会每届2年。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在每隔一届的年度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一名财务总监、一名秘书长和不超过50名的理事;
- (四)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长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 (五)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在会议前提交至协会秘书处;
- (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简单多数通过即为有效。表决票数相同的情况下,会长可追加一票表决权;
- (七)协会秘书处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如法律规定需要通报的事项,须在变动之后的两个星期内通知社团注册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能
- (一)召开会员大会;
- (二)提议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候选理事名单;负责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 (三)提议增选、罢免理事动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决定聘任和解聘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 (五)讨论、决定协会机构设置及理事会设置;
- (六)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设立相应职能部门及行业委员会;
- (七)监督协会秘书处工作;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及其他专项报告;提出并审议协会发展战略规划、内部管理制度、重大费用支出等;
- (八)审议批准会员入会申请;会员行为不当时,终止其会员身份;
- (九)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 (十)提出协会解散和终止等事项动议。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秘书长
第十八条 会长选举程序
- (一)会长单位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二)会长单位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会长单位可提名代表接任会长职务;
- (三)会长单位经理事会选举最多可任连续两届。
第十九条 会长的职责
- (一)会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协会工作。主持所有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所有理事会会议;
-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三)实施理事会决议,指导秘书处工作;
- (四)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副会长、财务总监、秘书长选举程序
- (一)副会长、财务总监、秘书长由会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 (二)副会长、财务总监、秘书长离任,按理事离任方式处理;
- (三)副会长、财务总监、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的职责
- (一)协助会长办理相应职务及授权内的协会事务;
- (二)协助会长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积极推进分管的协会工作;
- (三)提出职能部门及行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及建议,起草职能部门及行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 (五)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 (一)建立、健全协会财务制度;
- (二)统筹、监督、指导协会财务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资金使用等工作;
- (三)代表协会保管所有资金,收付所有款项,并对所有货币交易记账,且应对其正确性负责。所有从银行的付款和提款都应得到(a)财务总监以及(b)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的授权;
- (四)准备和审核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及
- (五)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 (一)负责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工作,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交办事项;
- (二)负责协会及秘书处工作报告;
- (三)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 (一)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等职务;
-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长负责招聘并报会长同意。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的职责
- (一)组织协调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的贯彻实施;
- (二)协调推进协会各职能部门及行业委员会的工作;
- (三)负责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 (四)组织开展协会日常工作,负责协会内外协调工作;
- (五)负责保存和更新协会所有档案,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始终对会员登记册保持更新;及
- (六)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
- (一)协会的财政年度为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
- (二)协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提交社团注册局;
- (三)在每次年度会员大会上均应聘任一家公共及特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师。协会审计师任期一年,审计师任期届满后可续聘;
- (四)对于公共及特许会计师事务所:
- (a) 将要求其对每年的账目进行审计,并向年度会员大会提交报告;及
- (b) 会长可要求其在任何日期对其任期内任何时期的协会账目进行审计,并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 (五)协会收入来源:1.会费;2.捐赠;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及
- (六)协会在任何时候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应用于促进本章程所规定的协会宗旨,其中任何部分均不得以股息或红利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或转账给在任何时候是或曾经是协会会员的人士或他们中的任何人士或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任何人士。
第二十七条 协会资产管理
- (一)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 (二)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 (三)如协会获得任何不动产,依信托声明交由受托方管理;及
- (四)在遵守上述第二十七(三)条的前提下,协会受托人应:
-
- (a) 人数不超过四人,但不少于两人;
- (b)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c) 未经会员大会事先批准,不得出售或抵押财产;
- (五)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的职务应予撤销:
-
- (a) 受托人死亡或精神失常或不健全;
- (b) 离开新加坡一年以上;
- (c) 犯有不当行为,以致不宜继续担任受托人;
- (d) 提交辞去受托职务的通知;
- (六)任何罢免受托人职务或委任新受托人填补空缺建议的通知,须在讨论该建议的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两个星期张贴在社团所在场所的公告栏上。该次会员大会的结果应通知社团注册局。
- (七)每项不动产的地址、每位受托人的姓名以及随后的任何变更必须通知社团注册局。
第九章 解散程序
第二十八条 解散程序
- (一)除非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协会不得擅自解散;
- (二)协会解散动议由理事会表决,经会员大会审议,由五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无论亲自或通过代表)表决通过后,需报相关机构审查同意;
- (三)如果协会按上述规定解散,代表协会合法产生的所有债务和责任应全部清偿,剩余资金将按会员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或捐赠给新加坡的一个或多个经批准的慈善机构。
- (四)解散证明书应在协会解散的七天之内提交至社团注册局。
第十章 禁止事项
第二十九条 禁止事项
- (一)禁止在协会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但不包括《私人彩票法》(新加坡法律第250章)所允许的私人彩票的推广或经营。 禁止将博彩、吸毒和不良品行的物品带入协会场所。
- (二)协会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被法院定罪的会员的罚款。
- (三)协会不得参与新加坡当时有效的任何有关工会的成文法所定义的任何工会活动。
- (四)协会不得参与任何政治活动,也不得允许其资金和/或场地用于政治目的。
- (五)除非得到有关当局的事先批准,协会不得以协会或其任职人员、理事会或会员的名义举办任何博彩活动,无论是否仅限于会员。
- (六)未经新加坡警察局许可部门的业务副司长及其他有关当局的书面批准,协会不得以任何目的向公众筹集资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日常管理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若本章程未做明确规定,由理事会讨论解决。除在会员大会上被撤销外,理事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的商业或民事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订与解释
- (一)协会章程可以被修订或变更;
- (二)协会章程修订或变更的内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会员同意,并提交且获得社团注册局的事先书面批准后才生效;
- (三)本章程由中英文书写。如有歧义,以英文版为准;
- (四)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争议
当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尽力在特别会员大会上解决。若会员未能解决争议,可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