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生效倒计时,这些原产地规则你得知道!
日期: 21 12 月, 2021
11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
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有助于鼓励生产商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加强上下游产业的协调,进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RCEP 项下的微小含量可以按价值计,适用于第1章至第97章的所有货物,即允许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 价格的10%;对于50章至63章的货物(纺织原料以及纺织制品)的微小含量也可以按重量计,即允许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
这标志着我国原产地证明制度将由以原产地证书为主要原产地证明的模式逐渐转变为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与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并行的模式。引入并大力推行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是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大地节省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货物的通关时效。
此外,根据RCEP 协定文本,在未来10 年、最长不超过20 年的时间内,我国还将引入不设置准入门槛,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都可以出具原产地声明的模式。此种模式将免除出口企业申领货物原产地证书或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相关程序,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物流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我国出口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RCEP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时仍然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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